专业领域

现在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 破产清算 > 公告下载 >

海门市恒基机械铸造厂破产债权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15:26:40浏览次数: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根据王钰杰等15人的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海门市恒基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0日指定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院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00分(8时45分开始报到)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落实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将视情决定债权人会议形式是否以书面形式召开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债权人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时间界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申报债权的要求
1、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2日。
2、申报债权必须确定,外币转换成人民币,汇率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日(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
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5、债权申报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88号天空之城3幢17层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律师 13962914011,季律师 15962993608。
6、资料索取。管理人对已知的债权人邮寄了债权申报通知,也可从网上下载:www.ntls.cn-破产清算-文书下载,点击本项目申报资料PDF版本或WORD版本。
三、债权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一式两份。申报人可以另行附页向管理人提交申报内容的具体说明。
2、债权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同时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债权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并提交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单、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书;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
5、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在申报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6、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7、申报人应当、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海门市恒基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管理人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uploadfile/2022/1013/20221013034155362.docx
/uploadfile/2022/1013/2022101303415565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