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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33名被告人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21 00:00:00浏览次数:

浙江丽水33名被告人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刑

 

       66,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列刑事犯罪案件。33名被告人依法分别被判刑。

 

  现年40岁的吴亮芬系龙泉查田人,初中文化。2008年至20127月期间,被告人吴亮芬以雇佣方式结伙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等4人进行贴标生产,先后在浙江永康、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等地承租生产所需用房,从浙江黄岩、温州、嘉兴等地购进空白滤清器及相关设备,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签和包装用品,通过对空白滤清器上印制注册商标、贴上注册商标标签、换上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小松(KOMATSU)、卡特(CATERPILLAR)、现代(HYUNDAI)、神钢(KOBELCO)、日野(HINO)、洋马(YANMAR)、沃尔沃(VOLVO)、大宇(DAEWOO)、斗山(DOOSAN)、弗列加(Fleetguard)、康明斯(Cummins)、日立(HITACHI)、凯斯(CASE)、住友(SUMITOMO)等知名品牌的挖掘机、发电机组等柴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水滤、油水分离器、管路滤清器等各种滤清器。

 

  这些假冒滤清器经包装成件后,再由吴亮芬发货至浙江永康等地,通过物流发送方式先后分别卖给他的同乡被告人吴某、周某、谢某及叶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100余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河南郑州、云南昆明等地进行销售。

 

  2012726日,公安机关在吴亮芬位于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的加工点查获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26000多个及机械设备一批。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未授权吴亮芬等人使用商标权利人所注册的商标。经鉴定,被告人吴亮芬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亮芬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租赁的用房为秘密加工作坊,以雇佣的方式结伙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等4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通过印制、贴标等手段加工同种商品流入市场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外,因被告人吴亮芬假冒注册商标经营的需要,被告人岳某某、田某某等5人为其提供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吴某、周某等23人在明知被告人吴亮芬所提供的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于同乡的推销和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从被告人吴亮芬处订购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周某、谢某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等20人销售金额较大。

 

  法院最终根据33名被告人分别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间的长短,非法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类别、数量和价值、非法获利所得数额,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对吴亮芬等33人判处了刑罚,吴亮芬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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