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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2020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01-11 09:44:51浏览次数:

跨越2020的民间借贷计算利息
 
一、借款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
1.三档利率体系: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支持;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方请求返还的,法院支持。
(3)年利率介于24%~36%之间的部分,视为自然债务,已经主动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支付。
2.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的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24%中应以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合并口径计算。
(3)虽然有24%的上限规定,但如合同双方自愿履行的利率(包括违约金等在内)不超过年利率36%,则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
(4)如合同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仍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5)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2020年8月20日后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
 
1.一档利率体系: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的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中应以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合并口径计算。
(3)如合同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仍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5)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周东华  律师 博士 仲裁员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电话0513-88085858,5588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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