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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 (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4 15:14:18浏览次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创新导向,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为目标,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为主 线,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激活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稳步试点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底线,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产权体系,落实所有权、使用权权能。坚持安全可控,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试点, 定期评估,确保推进有序和社会稳定。

优化布局,节约集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必须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按  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优先推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落实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优化布局、提升效率的要求,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
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的体制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
民主决策,维护权益。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
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实现农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确保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维护入市各方权利,保障交易安全。

(三)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涵、模式和程序,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制度,探索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机制,以试点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法,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探索路子。

(四)试点范围

根据自愿原则,各设区市在辖区范围内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县
(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色等因素,优先选择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较多、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确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扎实、集体和农民有

共同意愿、现实有需求的县(市、区),重点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苏北农房改善省级示范项目等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区域所在县(市、区)倾斜,形成良好的区域联动示范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涵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并经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
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入市主体及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为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模式和途径

4、入市模式。引导优先使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应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布局和用途。依法取
得、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就地入市。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和农民集体在保证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 经各方协调一致,采取布局调整等方式合理利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一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先垦后用的方式,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市、区) 辖区内调整使用。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本集体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可按规定纳入入市范围。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途入市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落实农民有关安置补偿和保障。通过以上模式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规定。
5、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
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最高年限应不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

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价款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 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集体所有权人持有。
6、入市地块的条件。拟入市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产权明晰、
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入市主体应统筹开展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合理确定入市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
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各地应立足产业基础和现实需求,集约化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兴办农产品冷链、加工、仓储以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养老等设施, 重点支持特色田园乡村、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8、落实民主决策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要求,履
行集体内部民主决策机制,确定入市方案、入市决议、授权委托、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入市宗地成交价

格、交易费用、税费交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9、规范入市前期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
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依法申请取得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包括拟入市宗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要求。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入市底价。尚未建立公示地价体系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等标准、土地出租价格及使用成本等综合确定入市价格。入市宗地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的各项客观成本费用之和。
10、形成入市方案和入市决议。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
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入市主体、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入市的要件。
11、依法审核管理。入市主体应逐级向所在乡(镇、街道)人
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入市决议等规定的申请材料。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审核拟入市宗地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收益分配原则,是否具备入市条件。入市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2、实施公开交易。经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

入现行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入市主体或委托入市的实施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江苏省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市场以及相关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
13、明晰权利义务。明确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各方权利和义务,试点县(市、区)针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各类文书文本。入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交地时间、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价款、价款支付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产业准入、环保安全等要求,约定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条件,以及提前收回  的条件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信息上传至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合同签订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向试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投资、环保、消防、安监等工作衔接。
14、依法确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缴清
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15、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各地应参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有关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核算办法,按

照土地用途和入市方式,分类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用于统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农民保障等。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税收政策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16、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结合地方实际,根据保障农民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完善农民集体所得入市收益内部分配机制。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五)建立监管服务体系

17、加强开发利用监管。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通过年度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动态巡查、用地诚信建档等措施,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加强对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违法问题。
18、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参照国有建设用
地转让、出租、抵押有关规定,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使用权抵押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抵押。
19、优化政府服务。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信息共享、互联互
通的要求,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促进信息集聚,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服务体系,提高监管和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确权登记、村庄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公示地价体系的要求,制定并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建立地价动态监测、发布制度。入市主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中介组织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提供推介、咨询、估价、勘测、设计、经纪、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服务。探索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三、试点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20、加强组织领导。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党委政府专门汇报试点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试点县
(市、区),并将试点县(市、区)名单报省自然资源厅。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建立组织体系,编制实施方案,健全协调机制,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职责,紧密配合,有序开展试点各项工作。
21、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编制试点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区域概况、试点条件、试点范围和模式、入市程序、重要制度安排、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试点方案经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

的试点方案应于批准后15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2、稳步推进试点。试点县(市、区)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
提炼、边完善的要求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业用地调查、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等成果,摸清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开展标图建库工作,明晰具体地块信息。重点在健全交易规则、明确入市程序、保障合法权益、完善收益分配以及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制度方面进行探索,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23、试点工作总结。2020年底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就
试点做法与成效形成工作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二)明确工作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试点牵头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试点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检查评估,注意分类指导,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允许进行差别化的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三)注重宣传引导

试点县(市、区)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准确发布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形成良好舆论环境,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颁布生效后,试点工作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江苏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第 2 期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编 2020 年 8 月 15 日
 
编者按:日前,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省级试点地块交地发证仪式在沛县举办,副厅长袁晓军出席仪式并讲话。袁晓军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的稳步推进,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壮大发展集体经济和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水平以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积蓄发展动能的重要抓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沛县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沛县作为省级试点地区,在充分尊重试点地区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勇于探索,在全省率先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交地、发证工作,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为全省入市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和经验。
一、健全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为推动入市试点工作开展,沛县成立了由县委副 书记、县长为组长,县经发、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
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协调推进,研究入市试点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二是狠抓落实。为扎实有效推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沛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督导,深入实地指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向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
会办,研究解决。三是协调推进。为加快工作进度,沛县先后召开动
员会和工作推进会,协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稳步推进入市试点工作,并多次召开会议,专题讨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文件。
二、精心科学谋划,积极稳步推进
一是搞好调研,找准试点工作突破口。为贯彻落实好入市试点工
作,沛县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经发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各镇、区、街道进行调研,详细了解沛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赴常州武进区学习考察,吸收做

法和先进经验,为沛县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制定方案,确立试点工作的着力点。沛县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武进区经验做法,掌握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本情
况的基础上,出台了《沛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确定了入市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主要程序和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明确了各单位职责分工,指导入市试点工作的稳步开展。
三、制定配套政策,规范入市行为
在确保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沛县确立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规划引导、尊重农民主体、强化统筹实施、坚持市场配置”的试点工作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各项工作,借鉴武进区先进经验,沛县出台了《沛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沛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为入市试点工作提供了科学性、规范性保障。
四、严格入市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一是遴选交易地块。沛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筛选符合入市的地块,拟入市地块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二是落实民主决策机制。入市地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定入市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后,形  成入市决议。三是统筹做好入市准备。试点地块入市前,经地形、地
籍测绘,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规划设计条件、红线等要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
决策确定入市底价。四是依法依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平台
公司完成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等内容,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入市地块经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等部门审核,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划、环保要求、产业要求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五是实施公开交易。《沛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省厅备
案后,试点地块7月10日网上公开交易,8月9日成交,8月10日即完成交地发证工作。
五、确定收益比例,彰显各方权益。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沛县专门研究制定了《沛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应依法收取收益调节金,并明确了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使用要求等,做到依法依规保障各方权利。

江苏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第 3 期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编 2020 年 8 月 25 日
 
编者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印发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为目标,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为主线,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连云港赣榆区首宗柘汪镇东林子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功入市交易,现场颁发《交地确认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了“交地即拿证、拿证及开工”。

赣榆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赣榆区位于华东、长三角洲地区,地处江苏省东北部,是苏鲁边界现代化的海滨城市,江苏重要的临港产业基地。该区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省级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制度,为全省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探索路子。
一、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赣榆区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发改委、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生态环境、试点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把握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总体思路,落实各项审定事项,组织研究入市工作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该区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和《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在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同时,该区还制定了《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积极推进标图建库工作
该区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业用地调查、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等成果,进一步摸清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开展标图建库工作,明晰具体地块信息,夯实基础工作。同时, 深入了解各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愿,为科学决策、农民利益

保障打好基础。
四、稳妥推进入市试点地块
在符合规划、产权清晰,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 自然资源部门指导试点地块属地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地块入市方案,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开交易。根据柘汪镇东林子村集体的入市交易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柘汪镇东林子村完成集体民主决策、入市决议和入市方案的制定,并根据村集体组织入市交易委托申请, 报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召开成员单位联席审查会议,审核、确认入市方案,制定供地方案,并公开挂牌。地块成交并签订合同后,赣榆县自然资源部门现场颁发了《交地确认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实现“交地即拿证、拿证即开工”。

江苏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第 4 期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编 2020 年 9 月 2 日
 
编者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印发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为目标,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为主线,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8 月 19 日,新沂市首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在局 4 楼会议室签订,标志着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迈出重要一步,将为新沂市全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建设用地供应渠道,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盘活农村存量 建设用地资源,实现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新沂市规范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省厅部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以来,新沂市迅速成立 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推动试点工作。8月 19 日,新沂市首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块顺利成交, 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新沂市成立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副组长,其他 26 个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把握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总体思路,审议、研究、协调推动入市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深入调研,制定政策

为更好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4 月起,多次深入各镇(街道)进行调研,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了解倾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入市试点意愿、建议。在摸清自身状况基础上,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到武进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熟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新沂市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和《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明确、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念、范围、程序。7 月 8 日,《新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获徐州市政府批准实施,并上报省厅批准备
案。

三、建立数据库,筛选地块

向 17 个镇(街道)发放集体建设用地调查表、调查问卷,调查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情况,统计汇总拟入市地块,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筛选合适地块进行单独辅导, 储备入市资源。

四、部门配合,稳妥推进

在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基础上,及时指导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 实施土地勘测、地价评估、编制入市方案、履行入市程序。同时强调部门合作,与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密切配合,根据入市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进程。新沂市首批入市的 2 宗土地分别位于瓦窑镇瓦窑村和时集镇白石村,均为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2020 年 7 月 10 日,两宗地在省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和江苏省土地市场网上同时挂牌出让。经过报名报价,8 月 13 日顺利成交。瓦窑镇瓦窑村地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新沂市金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面积 8773 平方米
(13 亩),土地成交价款 395 万元;时集镇白石村地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新沂市时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面积17100 平方米(25.6 亩),土地成交价款 734 万元。8 月 19 日,两宗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和受让双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出让人和受让人正在履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款和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相关后续工作稳步推进中。

五、总结经验 继续完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项复杂的土地供应制度改革,涉及较多部门和法律法规,下一步新沂试点的过程中将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支持政策,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在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集体建设用地市

场。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强与全省各地试点地区交流学习,及时  总结各地经验,加强入市管理,继续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在入市  地块成本核算,出让底价确定、利益分配等方面作进一步明确,使 其更具有指导性和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