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付工资1-5倍支付
发布时间:2011-06-25 00:00:00浏览次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分类导航: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1997-12-15 | 关键字: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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