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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25 00:00:00浏览次数:

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问的规定

 

 

    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争议来说,如果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这种确认无效的权利并没有规定一定的行使期限。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对,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相同的行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并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撤销权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归于消灭。因此,在劳动者基于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更有力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准用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一年期限?

    答: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往往是自始确定无效,其确认无效合同并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相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针对欺诈签订合同,赋予受欺诈方合同撤销权并受一定期限的限制,而非合同无效请求权。因此,在由于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明确规定权利行使期限的情况下,不能准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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