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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1-07-25 00:00:00浏览次数:

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问: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

关系,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

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最高人

民法院在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关条款是否还可继续适用?

    答: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

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8911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审

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

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

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

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

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

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

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

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

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4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前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只要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

仍然可以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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