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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动态】把脉新规裁判导向—隆安南通律所开展《建工司法解释(二)》专题学习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6-07-07 11:14:36浏览次数: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
新规对招投标合同效力、借用资质责任、固定总价结算、审计评审限制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建工领域长期争议问题作出重大调整。为精准把握最新司法裁判尺度,7月6日下午,隆安南通律所由主任周东华律师牵头主持,组织建工专业团队律师、实习律师及有志于深耕建工领域的同仁,开展《建工司法解释(二)》专题研读与实务研讨。
一、逐条领学:对标新规、厘清变化
研讨会上,周东华主任首先带领全体参会人员通读《建工解释(二)》全文,重点对比与原《建工解释(一)》及既往司法观点的差异,围绕以下核心条款展开精读:
(1)招投标合同效力弹性认定(第一条、第二条)——起诉时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不因"应招未招"简单认定无效;但对"明招暗定""标前实质性谈判"的中标合同,明确依《招标投标法》认定无效。
(2)借用资质(挂靠)责任重构(第三条至第五条)——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资质借用费、管理费不受法律保护;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界定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3)转包、违法分包与实际施工人路径限缩(第六条、第七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方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结算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固定价原则上不调价(情势变更除外),合同解除后可参照"比例折算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审计结算的司法规制(第十三条)——未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或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超合理期限(最长一年)未出具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5)优先受偿权精细化规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判决主文须载明优先受偿的具体数额及对应工程;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灭失、征收情形下的代位物可优先受偿。
二、实务碰撞:以案说法、复盘难点
在自由研讨环节,建工领域专职律师结合各自经办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就新规落地后可能出现的实务难点展开深入交流:
(1)黑白合同与标前谈判的证据固定:提示顾问单位严格保存招投标全过程文件,防范"先定后招"导致中标合同无效进而引发结算争议。
(2)挂靠与内部承包的界限区分:新规明确否定挂靠费,建议在承包合同及项目管理协议中强化"人、财、物、章"实质管控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出借资质。
(3)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与方式:强调须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法定期间内发函催告或起诉,并注意在新规下折价协议须满足"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等要件。
(4)审计拖延的对策: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审计答复期限,并预设超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结算价或启动司法鉴定的条款。
现场讨论热烈,实习律师也就建工案件常见的签证单效力、工期顺延举证等基础问题踊跃提问,资深律师逐一答疑解惑。
三、主任寄语:专业为本、持续精进
周东华主任在总结中指出:《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的重要转向,对律师代理思路、证据组织及企业合规风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隆安南通律所将继续以"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为导向,常态化开展新规研读与典型案例复盘,不断提升建工法律服务水准,切实为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前瞻、可靠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