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发布时间:2022-03-21 14:01:38浏览次数:
一、受案范围
二、诉讼当事人
三、证据
四、起诉与受理
五、审理和判决
六、其他
参考案例
1
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2
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3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
——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4
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5
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财产损害赔偿中,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6
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7
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直接且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
8
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
9
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