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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普法—我只卖了几件商标侵权产品,收入几百元,为什么让我赔偿12万?

发布时间:2020-09-27 16:26:30浏览次数:

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称,“我只是卖了几件产品,对方确起诉我侵害他的商标要我赔偿给他12万,我的成本也就是几百元左右,为什么让我赔偿那么多,这也太不合理了啊!”。
每次听了当事人的描述后,就知道了这又是一起被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而且当事人自己还不知道侵权的理由以及为什么对方索赔这么多。
其中一个案件纠纷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当事人在某宝上面开了一个店铺准备卖些东西,思来想去,最后决定销售家纺产品,正好有店家提供一件代发服务,而且是某知名家纺品牌的产品,当事人认为一定好卖,于是便按照要求将产品发布到店铺上,当有客户购买并下单后,便通知上家将货物直接邮寄给客户。当事人无需自己囤货,当然也就没有工厂制作产品。然而,店铺开了一段时间后,当事人确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当事人被该知名家纺品牌公司起诉了,认为其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同时要求赔偿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等。
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非常诧异,认为自己只是通过别人代发的,也不知道销售的产品的真假,同时也没有卖出去几件、没赚多少钱,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让其十分担心,同时店铺也因此被扣分,并也早就关闭了,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于我们来说,上述当事人的情况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情况下经常会遇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强国计划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当遇到损害知识产权利益的情况时也学会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包括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七大类。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来说,商标和版权是比较熟悉的,也是随处可见的。比如我们喝的饮料、穿的衣服的牌子都会涉及到商标专用权;我们平时看的书、刷的剧都会涉及到版权。正是这样,商标和作品是经常被别人侵犯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法律纠纷最多的。因此,作为每个人来说平时不但要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著作权如何保护可以参见往期文章——),也要避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发生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权利相对人来说,如果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该如何赔偿呢?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侵犯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的相关赔偿规定,说明如下。
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就是权利人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使自己产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因此,实际损失可以通过计算商品减少量乘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来确定损失。但是,权利人商品减少量需要由权利人进行举证,一般是将侵权后的产品销量与侵权发生前的同一段时间进行比较,即“同比下降量”。
二、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指侵权人使用他人的侵权产品而产生的利润。当权利人自己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的利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侵权商品销售量一般是指侵权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比如在网络和实体店销售的数量。但是,侵权商品销售量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很难获得充分的数据,提交相关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必要时可以利用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比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
三、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当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时,可以参考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目前侵犯专利和商标的行为都有此规定。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可以参照权利人在先前的许可使用费来判定,或者参考同类权利的许可使用费。一般情况下,由于许可使用费影响因素较多,比如使用方式、许可时间、市场情况等,因此,在适用的时候存在困难。
四、法定赔偿
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确定具体赔偿额,那么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一定数额以下的赔偿。目前,侵害商标权的法定最高赔偿额是500万元,侵害专利权的法定最高赔偿额是100万元,侵害著作权的法定最高赔偿额是50万元。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相关声誉,使用许可的情况,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于前述几种赔偿方式中权利人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知识产权纠纷中绝大部分权利人选择法定赔偿方式,要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径行裁判。
另外,在《著作权法修正案》和《商标法修正案》中都将法定最高赔偿额规定为500万元。
五、惩罚性赔偿
目前,《商标法》规定了恶意侵害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在《著作权法修正案》和《商标法修正案》中都增加了故意侵害权利时,需要承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额。
因此,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权利仍继续实施的,那么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赔偿。
六、合理开支的赔偿
侵权人在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费等费用。
综上,如果侵犯了他人了知识产权,那么需要按照上述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对方的合理开支费用。为以防万一,在销售他人产品时需要保留好证据,比如与上家之间的正规的发票、合同等,这样证明自己的合法来源而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最后,回归到本文开始的案例,经过我方对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来源、发货的凭证以及当事人与上家之间的交易记录等材料的整理分析,认为当事人现有的证据难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只能进行赔偿数额上的抗辩。经过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最终赔偿2万余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郑健律师,曾在三甲医院从事医疗法律工作,目前担任多家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