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培训|共学新《公司法》重点修订内容
发布时间:2024-01-04 15:47:37浏览次数:
2023年1月3日下午,隆安南通在大会议室召开《公司法》修订学习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周东华主任主持,青年律师王铠伦、钱振杰分享,全体实习律师参加。
时值公司法第五次修订之际,隆安南通第一时间组织学习,注重时效性,为律师从容应对挑战筹谋。新《公司法》于12月29日正式通过,本次发布实施的新《公司法》是继《民法典》后民商事单行法的重大制度革新,增强公司法规范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将对我国商事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实践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与之相关的法律业务也层出不穷。小到合同审查、公司章程设计;大到拟上市公司合规建设、公司商事纠纷处理,隆安南通的客户需求中均有所涉及,而上述种种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对新《公司法》的理解与适用。与此同时,做品质服务,也是隆安商事律师们一直以来的共同追求。
本所青年律师王铠伦、钱振杰分工协作,在纷繁的修改条文中精中选优,参考本所办理商事案件的大多数案由类型,从既有记忆的经验中出发,再叙述新法,带大家体验革新。采用对比法条的方法,介绍了十个修改点。
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股东的出资期限限缩为五年,并且在第二百六十六条配套规定了溯及力的问题。非常亮眼的是,本次公司法修订采取“灵活规制”的方式,要求公司在认缴注册资本后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在期限内逐步、合理地实缴。不至于让企业设立门槛过高,又能使“商事自由”重新回归到法治和诚信的轨道上来。这是对过去认缴制背景下,恶意使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欺诈他人之“不怀好意”投资者的一种必要约束。这不是立法的倒退,而是及时应实践需求,敢于正面现实问题,是公司法螺旋式进化的表现。不是“立法反复”的游戏,而是立法与人性的较量,是一种实质的进步。
再例如,新增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改既往的纵向设计,改用横向规定,波及到滥权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查阅的材料新增了会计凭证、股东名册、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等等。这些规定均是从股东承担责任、彼此间更加透明的角度出发,为公平解决公司法争议提供新的启发和思路。
最后,周东华主任旁征博引,结合最近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小股东权利失衡的问题,告诉我们,《公司法》是解决实务股东僵局、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力量,学好它十分必要。他肯定了本次学习二位青年律师采取的以点促学的形式,教授如何从立法者、裁判者、理论、实务等多重视角去解读。希望大家学得会,用得上。只有在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从立法者的角度和裁判者的角度来完成公司法新修的知识迭代,才能在未来工作中游刃有余。
研讨会虽然结束了,希望大家会后加强学习,在运用新《公司法》的相关业务中有所作为,实践它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里程碑式的意义。
时值公司法第五次修订之际,隆安南通第一时间组织学习,注重时效性,为律师从容应对挑战筹谋。新《公司法》于12月29日正式通过,本次发布实施的新《公司法》是继《民法典》后民商事单行法的重大制度革新,增强公司法规范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将对我国商事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实践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与之相关的法律业务也层出不穷。小到合同审查、公司章程设计;大到拟上市公司合规建设、公司商事纠纷处理,隆安南通的客户需求中均有所涉及,而上述种种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对新《公司法》的理解与适用。与此同时,做品质服务,也是隆安商事律师们一直以来的共同追求。
本所青年律师王铠伦、钱振杰分工协作,在纷繁的修改条文中精中选优,参考本所办理商事案件的大多数案由类型,从既有记忆的经验中出发,再叙述新法,带大家体验革新。采用对比法条的方法,介绍了十个修改点。
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股东的出资期限限缩为五年,并且在第二百六十六条配套规定了溯及力的问题。非常亮眼的是,本次公司法修订采取“灵活规制”的方式,要求公司在认缴注册资本后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在期限内逐步、合理地实缴。不至于让企业设立门槛过高,又能使“商事自由”重新回归到法治和诚信的轨道上来。这是对过去认缴制背景下,恶意使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欺诈他人之“不怀好意”投资者的一种必要约束。这不是立法的倒退,而是及时应实践需求,敢于正面现实问题,是公司法螺旋式进化的表现。不是“立法反复”的游戏,而是立法与人性的较量,是一种实质的进步。
再例如,新增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改既往的纵向设计,改用横向规定,波及到滥权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查阅的材料新增了会计凭证、股东名册、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等等。这些规定均是从股东承担责任、彼此间更加透明的角度出发,为公平解决公司法争议提供新的启发和思路。
最后,周东华主任旁征博引,结合最近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小股东权利失衡的问题,告诉我们,《公司法》是解决实务股东僵局、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力量,学好它十分必要。他肯定了本次学习二位青年律师采取的以点促学的形式,教授如何从立法者、裁判者、理论、实务等多重视角去解读。希望大家学得会,用得上。只有在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从立法者的角度和裁判者的角度来完成公司法新修的知识迭代,才能在未来工作中游刃有余。
研讨会虽然结束了,希望大家会后加强学习,在运用新《公司法》的相关业务中有所作为,实践它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