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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判决效力首次在美获承认

发布时间:2011-08-12 10:56:30浏览次数:

我国法院判决效力首次在美获承认
2011-07-21 07:51:1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获悉,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方企业与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因飞机坠毁引发的纠纷一案,近日尘埃落定。美方企业已向中方企业赔偿了数百万美元。

据了解,该案诉讼周期长达17年。中方企业在国内起诉并获胜诉后,以我国法院判决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最终获得美国法院支持。这也是我国法院判决效力首次在美国获得承认。


中方企业代理律师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渌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开创了中美两国司法判决执行方面的先河。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本案判决将对美国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上的判决起重要参考作用,今后美国其他法院在处理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时,很可能会参照本案的判例。这为今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叶渌同时指出,“司法礼让和互惠原则”是国家间承认与执行他国判决的通行原则,本案也可能在将来被外国当事方引用作为参考依据,要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这在中国国际化进程中不可避免,也对中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方律师揭秘:中美企业智斗17年
            中方律师揭秘:中美企业智斗17年
            2011-07-21 07:42:00  来源:法制网


            [提要] 
            “为使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放弃管辖权,罗宾逊公司在诉讼中作出了遵守中国法院的判决、放弃时效利益的承诺。“2006年3月,三联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并通过我们委托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向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湖北高院判决的请求。  相关报道
              本报记者周斌
              7月20日,湖北三联公司的代理律师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渌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讲述了此案的办理过程。
              舍近求远赴美诉讼
              1994年3月22日,一架R-44型直升机在长江坠毁。该直升机是湖北三联公司从美国罗宾逊公司购买的。三联公司等中方企业以直升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罗宾逊公司提出索赔。
              据当时承办此案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俊介绍,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被告住所地在美国,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可能享有管辖权。三联公司最初选择赴美诉至洛杉矶高等法院。
              “舍近求远是考虑到中美并未签署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互助协议,赴美诉讼更有利于保障三联公司实现索赔。”颜俊说。
              然而,当案件在美国加州法院立案后,罗宾逊公司就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反击,称本案发生事故的飞机安装、测试、坠毁都在中国境内,安装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坠毁当时的天气情况记录以及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从证据的调取和证人出庭作证角度而言,该案由中国法院审理更加方便,美国法院应放弃对本案的管辖权。
              “为使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放弃管辖权,罗宾逊公司在诉讼中作出了遵守中国法院的判决、放弃时效利益的承诺。”颜俊表示。
              1995年11月,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支持了罗宾逊公司的观点,裁令中止诉讼程序。之后,三联公司在美方提出了仲裁申请,但依然未获得预期的结果。
              回国诉讼曲线索赔
              2001年1月,三联公司等企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罗宾逊公司承担因飞机坠毁导致的所有损害赔偿。
              2004年2月,该案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按海牙公约的规定送达给被告罗宾逊公司,但被告未参加开庭审理,也未提出延期审理请求或采取其他措施。同年12月,湖北高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罗宾逊公司赔偿2000多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2006年3月,三联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并通过我们委托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向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湖北高院判决的请求。”叶渌回忆当时的情景时承认,自己并无十足获胜把握。“虽然之前罗宾逊公司承诺遵守中国法院判决,但毕竟中美未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无类似先例”。
              当事双方各显神通
              2006年3月24日,三联公司等企业正式向美国加州法院起诉,请求加州法院承认执行本案中国法院的判决。三联公司与罗宾逊公司之间的决战由此拉开序幕。
              罗宾逊公司一开始就给中方企业当头一棒。以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时已过诉讼时效提起抗辩。经过双方书面和口头的辩论,加州法院最终因不理解中国诉讼时效制度,支持罗宾逊公司的主张。
              三联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并充分利用上诉机会,详解了我国特殊的诉讼时效制度,并强调罗宾逊公司在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时便作出了放弃时效利益的承诺。经过漫长等待后,美国上诉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加州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
              “我们预计,中国法院是在罗宾逊公司拒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送达程序和合法性与适当性势必成为双方争议以及法院审查的焦点和重点,并做好了充足应对准备。”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焱说,后来罗宾逊公司提交的答辩状证实了这一推测。
              葛焱笑言,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双边条约,如本案的承认执行适用美国在判例法中认可的国际私法的互惠原则,结果很可能对中方十分不利。于是,他们强调本案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适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该主张最终得到了美国法院的采纳。
              2009年7月,加州法院开庭重审,法院支持三联公司的请求,承认湖北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效力。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
              2011年5月,在中方企业美国律师的协调下,罗宾逊公司最终同意向三联公司等中方企业支付赔偿金。据悉,赔偿金已于不久前全部支付完毕。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开创中美司法判决执行先河
              律师点评
              叶渌(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案开创了中美两国司法判决执行方面的先河,意义深远。
              此案再次证实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即中国公司在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充分了解“游戏规则”,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成为“游戏高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美国法院对湖北高院判决的承认,还从侧面反映出中国法院审判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比如,过去我们有些法院判决书没有将为什么一方当事人应当胜诉的道理阐述充分,判决书相对简单,说服力不够。如果是那样的判决书,就算美国法院有类似的法律可以支持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但如果判决书本身没有将案件的事实表述清楚,没有将为何判决某一方当事人胜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表述清楚,美国法院不了解案件的实体内容(承认外国判决的司法程序是不能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实体问题重新作出判断的),也很难让外国的判决在美国法院得到承认。
              此外,该案件的成功,也为今后类似的案件提供了指引。比如,目前中国也大量进口外国的产品,中国当事人如果与外方产生纠纷,也都愿意尽量在自己熟悉的中国法院起诉。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美国法院得到承认,中方当事人今后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本案中,湖北三联公司在中国法院的诉讼中,在中国律师的协助下,案件审理程序的严谨、正当以及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判决书内容充实、详尽,这些都为将来的域外执行程序奠定了重要的基础。